【**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生活垃圾分类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干净适用、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污染控制。

1.3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的基本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

1.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具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 场地、及指引设施等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箱)、垃圾投放桶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分类指示栏(牌)等。

2.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 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2.4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 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集中后,用于投放或运输的场所,包括临时集中收集点和固定集中收集点两类。

2.5 单位 包括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3.1 **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3.1.1 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3.1.2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办公区域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按照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可按照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3.2 对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等实行单独收集处理,在产生源头进行分类收集,避免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3.3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4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要求 4.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应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人口、各类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居民投放习惯、收集频次要求相适应。

4.2 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收集站的,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规范清晰,如有破损应及时维护、更新,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市的有关规定。

4.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应根据**市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4.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应与本区域收运方式相匹配;
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4.6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应设置相应类别的垃圾投放指示栏(牌)。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5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 5.1 居民小区(楼院) 5.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宜具有轮子,便于拖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地面应硬化处理,不得低于周边地面。面积按每个120L、240L垃圾桶分别占地0.3m2、0.5m2计算。

5.1.2 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的居民小区(楼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作业时间应与环卫作业企业作业时间和频次相吻合。

5.1.3 结合四分类标准化桶点改造,鼓励现有居民小区(楼院)逐步实施垃圾桶“撤桶并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应成组设置分类垃圾桶,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桶设置数量宜满足50户每组标准。

5.1.4居民小区(楼院)应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和可回收物投放点;
有害垃圾投放点和可回收物投放点可结合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桶点集中设置,也可采用分散形式设置,其中有害垃圾投放点应具备专人看管条件;
有害垃圾桶和可回收物垃圾桶的数量,可按照每300户一个计算。

5.1.5 居民小区(楼院)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m2,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好信息公示。

5.1.6 除垃圾分类指示栏(牌)外,还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工作。

5.2 单位 5.2.1 公共机构 5.2.1.1 应在提供集中供餐的场所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桶。收集容器大小可根据服务区域及人流量选择60L、120L、240L等不同规格。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应设隔油设施,分离废弃食用油脂。

5.2.1.2 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

5.2.1.3 未采取集中收集方式的区域内,公共机构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看管的区域。

5.2.1.4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及时清运装修和大件垃圾,宜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 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宜不少于5m2,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好信息公示。

5.2.1.5 除生活垃圾分类指示栏(牌)外,宜在适当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5.2.2 相关企业 5.2.2.1 应综合办公人数、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室外场所及公共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建筑物内每楼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在集中供餐或提供餐饮服务区域设置餐厨垃圾桶。

5.2.2.2 在办公区域或建筑物内按每500人一处标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安排专人看管。

5.2.2.3 农贸市场 1. 农贸市场宜在市场内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并专项分类运输至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置。

2. 厨余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的农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
鼓励厨余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下的农贸市场采取区域联合共享等方式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3. 农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办公区域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及人流量选择相应的规格,且应符合收运作业要求。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应设于便于投放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看管的区域。

4. 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等集中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m2,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好信息公示。

5. 除生活垃圾分类指示栏(牌)外,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工作。

5.2.2.4 餐饮服务企业 饭店等餐饮服务企业厨房作业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5.2.2.5 酒店、宾馆 1. 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等每楼层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集中就餐区域或食品加工区加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2.在休息区及住宿区(房间内)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3 公共场所 1. 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影剧院、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体育场(馆)、海滨旅游点、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 城市道路两侧果皮箱设置间隔宜符合以下规定:商业、 金融业街道50m-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3. 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 生活垃圾收集站 7.1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改造应与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

7.2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宜配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7.3 新建和改造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暂存及转运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增加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及转运功能,并符合管理规范要求。

8 引用标准目录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公共场所管理办法 **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