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回购是什么意思 **县回购商品房协议

合同编号:PGRG-2016-000 **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回购协议 **县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5〕16号)等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就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乙方建设的 (小区名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回购小区,依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置小区建设地点:

二、安置小区名称:

三、回购范围:
1、回购安置住房共 套,建筑面积共计 万平方米。具体分布在 幢楼,共 种套型,分别为 :
(所有房屋须附有房屋分布图以及套型图)。

2、为最大限度满足被征收人选房需求,在乙方和被征收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在安置住房所在小区之内、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房源之外选房的,按协议回购价纳入回购范围。

四、安置住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其房屋及相关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能正常使用(安装进户门、供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等)。

2、乙方建设住房工程质量、结构形式、交房标准等严格按照最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设计的要求执行。

五、建设期限 乙方保证甲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必须在2015年8月10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乙方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确保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外,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

六、回购价格及回购款支付 (一)甲方从乙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单价为 元/平方米,安置住房价格统一,不设楼层差价,所有安置房屋选择中间层(中间层为每幢楼除去第一层和顶层)。

(二)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在乙方提供的安置住房范围内自主选房,所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或者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回购价由甲方代替被征收人向乙方支付房款;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住房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和乙方协商补缴差价,具体事项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三)甲方分两批支付安置住房回购费用,第一批是在乙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60%;
第二批是在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房产手续办理齐全(房屋过户并办理房产证)并入住后支付剩余的40%回购款。

七、回购期限 本协议所指回购期限始于本回购协议签订之日,截止于2015年12月底。在回购期限内,乙方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本协议签订的回购房源;
回购期满后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套数确认最终回购数量。回购数量有剩余的,在乙方自愿继续回购的前提下,可结转纳入下批次棚改任务。

八、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需督促乙方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备案办理。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建设;
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室内配套设施的安装(包括供电、供水、供暖)以及小区绿化、道路硬化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确保各项工程技术指标达标。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回购期满后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各留存一份。

3、乙方承诺自愿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知晓相应法律后果,协议履行阶段双方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代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