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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支部党员微党课讲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主讲人ccc   (2019年3月18日)   “国以贤兴,政以才治,为政之要惟在用人。”习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严把“品德关”,树立选人用人导向。

  在2002年《干部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将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同时,在对干部的考察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可以说,新的《干部任用条例》将好干部标准写进了总则,丰富发展了“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时代内涵,为干部成长了树立了正确导向,也为干部选拔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严把“入口关”,规范选人用人标准。

  在有些地方,一些在干部提拔上的唯分、唯票、唯年龄的做法,挫伤了很多干部的积极性。新条例的出台,提出注重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加强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严把入口关,规范了选人用人的标准。比如,旧条例未明确哪些人不被列为考察对象,而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六种情形,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即除了“裸官”,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也不被列入考察对象。这一明确规定既堵死了问题官员或疑似问题官员晋升的渠道,减少带病提拔的可能,更呼应了近年来的公众诉求,可操作性更强,选人用人标准进一步明确。

  三、严把“责任关”,追究用人失察责任。

  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一举措给干部人事和组织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让有为者有位,历来是群众的期盼。新条例严把责任观,强化选人用人责任意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顺应了人民的期盼。干部选拔任用公道了,那些私德官德不淑的干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的不正之风,那些带病提拔的腐败分子,就会被整肃,就不会成为失去民心人心的“滑铁卢”。在选人用人上公正、公平、公心,干部心齐气顺了,干事才有合力。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