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昌平区崔村镇规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三大工程”建设要求和本镇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现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大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村镇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全镇人民的生活质量,努力把xx建设为规划科学、环境优美、适宜人居、和谐发展的新城镇。  

二、总则:  

1、凡本镇农村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单位或个人的办公、厂房、住宅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均按本方案实施。  

2、单位、个人的建设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公共绿地规划、道路、给排水、供电)的安排。  

3、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统建、联建与村(居)民自建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统建小区,提倡有条件的村建设公寓式建筑。  

4、村(居)民规划的联建点和统建小区按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三、村镇规划:  

5、城镇规划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专家评审后,经镇人大代表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庄规划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由市规划局审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镇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审批。  

四、建设用地:  

6、经规划的建设用地由镇统一安排,城镇规划区用地向上级争取用地指标,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以村组集中调田,或由村组有偿收回,给农户适当补偿,集中由村组按规划负责统一实施,奔着“科学合理、因地制宜、集约土地”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坚持“拆、改、留、移”并举,对拒不拆除复垦者,除采取强制拆除复垦外,还将依法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7、结合村村通道路建设,镇村组主要道路红线按规划执行。对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先批后建。  

五、条件和程序:  

8、村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没有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一律停止在非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原址整体性翻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进行适当维修。  

9、严禁土地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村民因土地征用、结婚分户或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个人住宅:  

(1)私有住房出卖、出租的;
  

(2)经拆迁后已实施安置的;
  

(3)在规划撤并内村庄申请宅基地的;
  

(4)到规划点建设原宅基无复垦协议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0、企业用地必须要有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  

11、建房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1)村民建房向村民小组提交建房申请,申请人应如实说明情况,建设项目、结构、楼层;
居民向街道直接提交申请。  

(2)经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3)经公示未发现有异常情形,由村、街道审核,到土地所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如实填写。村民建房要有镇规划办出具的宅基地拆除证明或由村民同镇规划办签订的原宅基地复垦协议。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复垦押金证明,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复垦押金10000元/户,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复垦押金5000元/户。沿街建筑必须要有效果图,2层以上(含2层)的建筑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4)经城建、土地、规划部门实地现场勘察,由城建办定期提请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集体研究后,方可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5)根据“一书二证”(农村“一书一证”)由土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所在的村(居)委会现场放线。开工放线,验槽、±0验线无误后方可建设。  

(6)企业在厂区内建设需按程序办理手续,且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  

六、村镇建设管理:  

12、企业、村(居)民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保证镇貌和环境不受影响,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用地、绿地、通道;
处理好给排水、采光等方面的工程关系,按规定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附后)、保证金、押金等,由村镇建设办公室统一收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13、建设工程应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层高、±0高度,道路红线及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4、2层以上的建房户应与施工企业(承建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安全协议。施工企业(承建人)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造价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的建筑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15、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经城镇、土地、规划、供电、供水部门会同所在村、街道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发给供电、供水通知书,水电部门凭通知书安排供电供水。  

16、城建、土地、规划部门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监督,并建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权证书。  

七、监督管理:  

17、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本镇农村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委托镇城管中队及土管所进行定期巡查,农村每半年巡查一次,城镇规划区内每周巡查一次,每次巡查要有记录。  

八、法律责任:  

18、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工程检查时要按章办事,严格手续程序,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即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  

20、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3)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未按放线规定进行建设的;
  

(5)没有宅基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6)其他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22、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村镇建设规划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23、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农村建房户,政府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九、附则:  

24、原十八集乡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25、本规定施行时在建工程一律按规定中所列条款执行。  

26、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xx镇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xx镇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一、缴纳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集镇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党政机关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用房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教学用房按每平方米10-20元的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工业区企业厂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建筑按每平方米5-15元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园区范围内的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3、集镇规划区内的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道路两侧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农村建设规划点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4、联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0元标准征收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5、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营性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50元标准征收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渣土费(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征收。  

四、集镇道路占用,挖掘费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