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退休金差距 申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南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认为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并具备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办理程序
      (一)低保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申请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承诺提供家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政府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在校证明,病情诊断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收入证明及赡养、抚养收入证明等材料),接受政府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
      (三)受理审核、评议和公示。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经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低保审批。市民政局收到镇(街道)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视情入户进行抽查复核,并在5日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批准的,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五)低保金发放。对批准享受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将低保金打入低保家庭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帐户。
      (六)长期公示。在村(居)村务公开栏对所有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动态管理。低保实行动态管理,镇(街道)区分不同类别,按季、半年、一年对辖区内所有低保户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起信息核对、入户复查,依复核情况决定保留与撤销;
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后,应主动向镇(街道)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决定予以保留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