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刹请客送礼风规定 刹三风

第一条  为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狠刹乱请客送礼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二)不准借生儿育女、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宴、开业庆典、调动升迁等事由请客收礼;
  

(三)不准借本人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婚庆事宜请客收礼。  

第四条  刹请客送礼风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单位)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惩处逗硬。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本科室(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操办和参加喜庆事宜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发现相关科室(单位)1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制止不力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发现相关科室(单位)1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科室(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发现相关科室(单位)2起以上(含2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及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对科室(单位)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  

相关科室(单位)一年内违规送礼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临聘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喜庆事宜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属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临聘人员违反本规定操办喜庆事宜的一律解聘。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不得有参与、支持、到场庆贺违反本规定操办喜庆事宜(除婚丧事宜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的行为。调查发现1起,对该人员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发现2起及以上(含2起),对该人员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