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公证员诚信素养的思考 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的思考

对当前公证员诚信素养的思考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信用,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也是我们中华民族提倡的美德之一。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经济能够繁荣运转的前提。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在我国的信用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在社会公众的眼中,公证代表着公平、公正,是诚信的化身,公证文书是诚信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容置疑的公信力,而公证员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具体实施者,其诚信与否直接决定着公证行为的公信力。“武汉体彩开奖事件”、“西安宝马事件”仿佛一夜之间把公证推到了舆论前沿,个别公证人员的行为使人们对整个公证行业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一个时期内,“公证不公”成了媒体报道的重点,给公证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从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每一个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他代表着国家赋予的证明力,代表着整个公证行业的形象,如果公证员自身在维护诚信上都存在问题,人们就会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产生疑问,公证的信誉就会降低,从而最终影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认为,在公证员的诸多任职条件中,诚信应作为首要素养成为对公证员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公证行业在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各个公证机构都在竞争中谋求发展,公证行业也在追求着经济效益最大化,公证员的个人收益也与办证收费直接挂钩。在这个物欲横流、社会公德弱化的时代,有些公证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渐丧失自我,变得唯利是图,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一些损害诚信的行为:

    一,公证程序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为:不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办证,随意简化办证程序,有的公证员因业务量多,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中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让公证员助理甚至是临时工作人员独自办理一些公证业务;
有的公证员不按“先审批再出证”的规定,先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后再找领导审批,有的甚至自办自批;
有些公证事项必须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如法人委托事项等),因为是熟人关系或有其它业务上的关系,当事人不到场照样办理等等。

    二,公证收费上的不诚信。由于公证制度改革的不规范,部分公证处实行效益工资即公证收费决定着公证员的个人收入,因此在公证收费上,有的公证员并不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最常见的是降低收费,由于公证行业内的压价竞争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有的当事人办理公证是"价问三家",为了争证源,有的公证员一味迎合当事人,同样一件公证对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有的公证员为多收费,尽量将当事人所办的公证事项往收费高的项目上靠,明明是民事协议,却按经济合同的标准收费,明明为当事人办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却按协议标准收费;
有的公证员为争揽业务,表面上是按标准收费,暗地里却支付给当事人或介绍人“协办费”、“介绍费”等等。

    三,公证业务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为:有的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在办证过程中无法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又不愿因此影响公证收费,就采用变通的方法,进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或让当事人发表声明来代替签订协议;
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挑挑捡捡,对疑难或程序复杂而收费不高的公证事项答复不能办理,让当事人另找其他途径等等。

    诸如以上违反诚信的现象还有不少,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对这些违规现象的认识上,有人认为这仅是少数人追求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不会危害大局,也有人认为这是公证走入市场后必经的“混乱”过程,在公证机构内部,对这些现象有的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能不处理就不处理,考核公证员注重的是经济指标,对上述现象危害性认识不清,如长期发展下去,对公证事业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公证质量的危害。长期以来,在法律界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孰不知,合法的行为应是程序和实体同时合法,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也许公证书在实体法上没有错误,但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公证至少是有瑕疵,甚至应是错证。公证程序是公证质量的根本保证,只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方能从程序上保证公证质量,切实维护公证信誉。从某种程度上讲,公证的公信力是通过公证程序来展现给社会公众的,通过公证程序,使公众能够参与公证、监督公证,防止公证员滥用权力,这样公证所体现的诚信才能让公众真正感受到,不按程序办证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假证、错证的发生。也许按照程序办证会降低工作效率、影响经济收益,也许现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中还有一些不完善的规定,但作为一名公证员,严格按照程序办证正是他的诚信素养的体现。

    二,对公证信誉的危害。公证员降低收费,不仅对按标准缴费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而且客观上造成了公证收费的流失,对公证员来讲是陷入了“业务忙不完、收费上不去”的怪圈。在公证收费上的不一致,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公证的严肃性,使神圣的法律行为成为农贸市场中的商品般可以讨价还价,也许短期内对个别部门和个人来讲收益是增加了,但长期看来,破坏了公证行业的信誉,对公证的发展无疑是杀鸡取卵之举。

    三,对公证业务的危害。公证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交易风险,如果公证员在执业上进行欺瞒,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使公证的效力得不到体现,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通过公证得到法律保护,就不会再相信公证,公证业务就会萎缩。

因此,当前形势下,要保证公证事业的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加强公证员的诚信素养已成为当务之急,对公证员而言,诚信不仅是个人的自身修养,更是职业的执业要求。如何保证公证员做到诚实信用,是公证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仅在此抛砖引玉,谈一点个人看法。

    首先,完善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证员诚信执业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公证法》迟迟未出台,公证依据的还是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随着公证的迅速发展,立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公证发展的瓶颈,公证处的定位、管辖的划分、办证程序的规定等已成为急待用法律解决的问题,而在法律未修改前的任何突破,都有可能造成公证的违规,变成损害公证诚信的行为。

    其次,加强对在职公证人员的素质教育。在公证行业内要定期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起公证员终身学习的制度,提高公证员的综合素质。公证员自身也要有意识地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加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要有抵御利益诱惑的能力,坚守公证的诚信原则,不应仅将公证看成是一项工作,更应当作为事业来做。

    第三,在公证员的录用任职条件上严格把关。随着公证改革的深入,不少老公证员退出了公证行业,公证员队伍急待充实,选择怎样的人才进入是关系公证发展的大事。目前,我国公证员的任职条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在品德要求上无具体标准。相对于其他公证体系成熟国家的公证员任职条件,我们的从业人员素质差距较大,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确立比其他法律就业更高的准入标准,才能保证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公证行业,公证的诚信才能得到人事方面的保障。

    第四,加强对公证员诚信的行业自律。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这是公证行业对公证员具备诚信素养的明确要求,但要在实务中做到诚信,除靠公证员自觉遵守外,还要靠行业管理、行业监督、行业惩戒来保证贯彻。公证员协会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公证员的诚信档案,不定期对下属公证处进行抽查,对任何违背诚信的执业行为予以制裁,决不姑息,做到违规必究、执法必严。

第五,完善公证体制,为公证员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的体制保障。公证不同于其它行业,公证不能引入竞争,这是由公证的特点所决定的,公证行业的无序竞争是破坏公证诚信最根本的原因,而这种无序竞争与公证行业本身的设置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公证设置存在省、市、区(县)三级,在业务管辖上存在着重叠,在利益的驱动下,动用一切手段争抢有限的证源就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引发诚信危机。我认为对公证机构设置进行调整,一个公证业务辖区只应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实行公证业务的相对垄断是限制无序竞争、保障公证员诚信执法的较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