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管理条例【职工代表管理办法】

职工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者,负有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重要职责。为了深化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代表管理更具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组织是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三条 职工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熟悉职代会的规范程序和各个重要工作环节,积极投身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之中。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本单位职工代表比例为 。(注: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
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最低不少于5%;
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选举,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票方能当选。

第八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根据需要,职代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5%左右。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应从非职工代表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中产生。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四)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由工会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经各单位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新建单位经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代表资格生效。选举工作由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本单位职代会届期同步,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补选与撤换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补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十七条 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

(二)工会及时调查核实;

(三)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四)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做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五)需要补选的,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补选新的职工代表;

(六)将撤换、补选的职工代表报单位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生效。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培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有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代表负有培训职责,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代会参政议政的基本规则,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培训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或由本单位制定。

第七章 职工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职代会和会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履行义务和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内容:
(一)会前活动:
1.熟悉会议内容和相关材料;

2.对会议议题认真讨论,并发表意见;

3.集思广益,提出提案。

(二)会中活动:
1.按会议要求,做好讨论发言准备;

2.积极参加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对需要表决的议程,行使好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会后活动:
1.向单位和职工汇报宣传职代会决议决定;

2.收集并反映职工群众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3.带头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内容:
(一)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献计献策;

(二)参加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三)参加职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四)参加对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职工代表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应根据职工代表述职情况和群众民主评议结果对职工代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政议政成绩显著的职工代表应予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届期或者年度的方式,由基层单位上报推荐,通过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