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化学药品变更研究 2014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