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效期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本物业名称: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住宅 □ 商业 □ 地 址:
项目 栋 单元 层 房号 座落位置:
镇江市京口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甲方是指: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乙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本物业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本物业区域或单幢建筑物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 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本物业区域或单幢建筑物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5、房屋交付使用——指开发商寄发的《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截止日即为甲方所购房屋交付使用起始日,甲方如未在《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入伙时间办理入伙手续的,自入伙截止日起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已经交付;

6、业主——包括甲方在内的本物业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7、物业使用人——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物业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行为,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承诺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的规定和义务,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对业主本人、家庭成员、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在公共区域进行娱乐休闲活动的安全全权负责;

4、依据本协议及时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5、装饰装修房屋时,为保证本物业的整体外观以及长期使用寿命,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改变及合理使用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乙方备案后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经济赔偿;

7、出租自有物业时,应保证按时交清全部物业管理费,并要求承租人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出租屋管理规定和本物业的相关规定;

8、转让自有物业时,应交清全部物业服务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9、积极做好室内安全、消防等防范工作,对室内用电、用水、用气等专用部分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给邻里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约定用途,以保持本物业的功能和未来物业价值;

12、承诺在本物业内饲养宠物、花、鸟等,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承诺不在外墙、内墙或玻璃窗上粘贴广告、标牌等任何有碍观瞻之物品,以保障本物业整体外观形象整齐;

14、了解并同意因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可能导致物业服务费用升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通道、道路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与管理;

2、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并从物业管理专业角度,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3、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年度费用预算,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编制房屋、设备设施大中修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本物业内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有权对甲方即将造成的有损于 全体业主的行为予以劝告或制止,有权上报至主管部门;

6、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或专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8、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9、为保障本物业整体利益,将涉及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限制条件等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独立或代表其他业主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为维护、修缮公用设施、设备,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对现场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为便于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乙方将提供相应有偿服务;

13、如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代表人移交全部物业服务用房与物业档案资料;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养护和管理,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建现象;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缮、养护和管理,设备运行良好,无事故隐患;

1、计划性设备检修须停水、电等,乙方须提前公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2、市政供应导致临时停水、电等,乙方有义务联络相关市政公司了解处理情况并反馈给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乙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拥有专有使用权的共用设施及场地的维护管理责任,自收楼之日起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环境卫生:
1、红线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2、公用绿地、花木修剪整齐、美观,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3、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美观、完整;

4、公共区域四害消杀服务,定期杀虫灭鼠。

四、秩序维护管理: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秩序维护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与巡逻制度;

3)大件物品搬运检查。

2、责任:
1)严格管理秩序管理员队伍,做到作风严谨、工作规范;

2)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3)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1)负责车辆的有序停放;

2)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

3)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装修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管控,对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约定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定期组织部分或全体业主进行地震、火灾、紧急事件的演习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费是按建筑面积向甲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每平方米 1.55 元/㎡/月;

商业:每平方米 3 元/㎡/月;

联排别墅:每平方米 3 元/㎡/月;

叠加别墅:每平方米 2 元/㎡/月;

公共能耗费:每户 500 元/年;

装修管理费:每平方米 2.5 元/㎡。

二、物业服务费将自开发商发放、邮寄的《收楼通知书》规定之日起开始计收(也可按购房合同规定之日起计收),未售出的房屋,均由开发商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空置房屋交付连续空置半年后按国家与镇江市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四、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甲方与承租人约定的交费人交纳,甲方负最终的连带承担责任;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因物业交付**乙方须进行大量的非常规性物业服务,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一次性交纳半年以上至壹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提高乙方工作效率,以后在截止月后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

六、以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园林景观、雕塑的更新费用,(除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外)费用按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规执行;

七、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地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污损,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乙方有权在本物业管理运行两年后,据实测算物业服务费标准,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或按相关法规条款)予以调整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乙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管理费,仅含停车场设施设备、交通秩序方面的维护,不承担车辆、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1、临时停车费:本物业内如有车位供临时访客使用,车位使用人需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停车收费标准交纳临时停车费,所有收入将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统一开支,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2、乙方为满足甲方优质生活需要,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居家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将在本物业内公布,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成本费;

3、乙方有权在不损害房屋本体结构、不损害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不损害楼宇形象档次的情况下,安排或布置商业广告及商业促销活动,所有收入将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统一开支。

4、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
1、车位管理服务费:
60 元/月/个(不包含车位使用费);

2、其它:
5、在乙方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家政保洁等特约有偿服务,在每次服务结束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对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的收费根据淮安市的相关政策予以 约定。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乙方为方便甲方支付日常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开通、电话安装、有线电视等费用,在当地市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下,为甲方提供上述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乙方不承担额外费用。

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照江苏省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一、为抵御甲方不可抗拒之风险,保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使用功能,乙方有权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办理物业保险事宜,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甲方为抵御家庭财产、人身安全、车辆保全或其他属个人所有财产的安全风险的保险责任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乙方服务报酬 一、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除停车场外,乙方对本物业共用部位、设施经营收入提取代理服务费,并在扣除成本后纳入物业服务费开支,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为了小区的美观有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不能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及楼房共用部位随意张贴、摆放宣传性设施、物品或其他设施,也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方应遵守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当乙方对毗连房屋进行防水验收及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约定物业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经济和企业形象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本协议,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若逾期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于甲方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而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需赔偿其他业主相应经济损失;

五、甲方同意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失或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公共设施、设备或景观小物品本身瑕疵问题所致之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所致之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甲方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 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甲方拖延缴付物业服务费至清偿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损害;

8、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所致之损失,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所致,不在此限;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经由政府职能部门裁决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甲方、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相应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签章: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甲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防火安全责任书 防火责任范围:镇江中南 项目 栋 层 号房 防火安全责任人(业主) 先生/女士 联系电话(手机)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共同维护中南世纪城消防安全,我愿意就防火安全责任事宜与镇江 物业服务中心签署如下责任书:
一、业主防火安全职责:
1、业主对所购房屋内消防安全负责,并自行配备家用灭火器。

2、协助物业服务中心监督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完好性,爱护消防器材,做好专有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内消防安全。

3、 认真贯彻、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4、 熟悉小区疏散路线及途径,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5、 当防火安全责任人及紧急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知会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在小区发生火警时应在第一时间按有效方式报警,在火警无法控制时要及时组织、引导小区内业主/住户疏散逃生。

6、 积极配合并参与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种消防安全活动及消防演习。

7、 有责任教育小孩切勿玩火、燃放烟花爆竹。

8、 外出及睡前应关闭燃气阀门,定期检查并更换燃气具老化胶管。

9、注意家庭用电安全,避免因超负荷用电或线路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火情。

10、因家庭防火工作未尽而造成的责任由单元防火责任人承担。

二、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物业服务中心、业主防火安全责任人各持一份。

四、责任书经签署后生效。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业主防火安全责任人签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