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_各种领域

当前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然而近年来,国家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的财政补贴的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却利用手中权力,“雁过拔毛”,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据正义网报道,自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扶贫等民生领域(以下简称“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针对这些犯罪现状,分析其犯罪的特点与成因,研究预防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可概括为:“小官涉贪”明显,窝案串案严重,贪污侵吞突出,发案环节集中。
    一是贪污手段虽然老生常谈但却明目张胆。如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专项资金;
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扶贫补助款;
有的直接虚列户头、重复报账或收入不入账等侵吞涉农补贴资金。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民生领域查办此类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
    二是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且盘根错节。如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民生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三是该类职务犯罪呈现“一低一高”特征。涉案人员包括: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出纳、村民小组长等“两委”成员和村组干部;
②乡镇站所工作人员;
③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这些“两委”成员涉案超过了整个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甚至高达70%至80%。
    四是团伙作案、“抱团” 腐败令人目瞪口呆。一些涉农扶贫职能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资金申请人之间、“两委”成员之间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扶贫补助与专项资金。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某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这类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五是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是案发的“重灾区”。对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质量监管认证、项目竣工验收、专项款物发放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与项目验收等三个环节尤为突出。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有14937人,占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
    六是村集体“三资”管理无章可循。有的借为村集体跑项目之名,“花集体的钱,办自己的事”;
有的收入不入账,隐匿集体财产,从中渔利;
有的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把集体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属名下;
有的超标准预留机动地,私自发包土地,从中牟利;
有的将村集体资源长期低价出租,暗中收受好处。
    二、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制约机制不落实。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不落实是导致腐败蔓延的总因。我国基层组织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尤其是一些上级管理机关“好面子”、“树形象”而走马观花,致使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缺乏足够的知情权。虽然基层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如项目资金审核、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而形同虚设,导致个别基层干部权力膨胀而越俎代庖、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二)“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涉农扶贫职能部门由于政府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许多涉农扶贫项目的款物审批、质量认证、检查验收等决定权过于集中,这为那些不受制约的职权人物实施犯罪提供了空间。同时,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也会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这些公权人员。
    (三)管理模式违规。基层干部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少事多”等原因而招聘一批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这些基层组织成了“自负盈亏”的 “企业”,涉农扶贫资金因监督缺省而成了人人可分一羹的“唐僧肉”。
    (四)惩治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党政“一把手”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形,对于民生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往往采取迁就态度,缺乏严厉的惩治措施,以致成为久治不愈的恶疾顽疾,一些部门、行业和基层单位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
    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纪检、检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全力配合,需要全社会的人人参与,只有形成社会化的预防格局,才有可能达到反腐倡廉的预期目的。
    1、全力以赴当好“权力笼子”的守护神。一是护好“笼子”需要运用“制度+科技”手段。通过构建廉情评估预警平台、专项资金监控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平台、案件揭露查处平台等达到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实时预警、监管联动等目的,对公务人员的廉政行为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监督与管理,以严密的内外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的机会,让群众不仅对结果的公正感到满意,更对过程的公正产生认同;
二是护好“笼子”需要民众的支持。通过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等形式,开展“走百乡、进千村、解万难”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形成城乡预防一体化网络,以找准权力寻租的苗头或倾向,为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加“锁”上“闸”,使权力“出轨”难觅机会。
    2、将警示教育纳入党委政府“一把手”“一票否决”工程。
运用警示教育基地以案警人是新时期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提出的新要求。为实现源头预防、惩防并举、关口前移,都必须把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行业、热点部门、重要岗位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国有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行业和单位的人员列为警示教育对象,并建立教育活动档案台帐。有针对性地选择几项开展活动,如看一遍警示教育展览、观一部警示教育影片、听一堂预防教育专家课,尤其是开展一次以职务犯罪囚犯现身说法活动,以整合、利用与发挥警示教育资源,让职务犯罪囚犯告诫大家:“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高压线道理,实现“零距离”教育,半年一次,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麻木不仁、问题成串的单位“一把手”必须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规定,严肃问责,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打造一流的反腐队伍以提升预防效能。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门科学,有很强的专业性,要转变用人理念,面向社会招收一批具有法律、财务、审计、规划、建设、网络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铸造一支专家型的高素质预防队伍。这支特殊的队伍必须做到:一是在落实“八项规定”上作表率。这支队伍既是法律政策的监督者,又是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不姑息,不遮掩,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二是在整治“四风”问题上当先锋。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目标,严格要求、率先垂范;
三是在保持“清廉”品格上显本色。以“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为标准,坚守底线,秉公执纪,先禁其身而后人,敢于担当不畏难。
    4、用完善的机制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中央、国务院在每出台一项惠民政策的同时,应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执法程序以及法律监督制约职能的顶层设计,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切实做到科学运用权力、科学审计权力、科学评议权力、科学监控权力;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组织纪检、检察、审计、财政、组织、宣传等职能部门联席,互相通报信息,实现优势互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涉农扶贫资金政策,如项目审批、施工进展、工程验收、资金底数与使用拨付等情况,做到超前防范;
三是建立 “一把手”末位发言、 “三重一大”票决等制度,凡属资金投入、项目审批、施工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都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利用审计机关的职能优势,加强对项目资金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确保对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让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之下。
    5、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成立由党委领导、各职能部门与会员单位组成的分工协作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把新型的社会化预防机制纳入党委政府的反腐败总体格局,形成参与面广、层级较高、合力性强的统一领导力量,为全面实现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组织,将社会上政治表现良好、思想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有奉献意识的专业性人才纳入预防职务犯罪群防群治网络,在党委领导、纪委支持和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下,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利用协会的资源与专业优势与社会预防的群体力量和发展空间共同应对会员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讨,帮助其堵塞漏洞、整章建制、规范管理,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群防群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