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生于 19**年**月**日 ,汉族,重庆****有限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主张涉案厂房续租关系下衍生的拆迁补偿费3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因为:
一、本案“合同”自动失效。
被答辩人自2012年11月11日至今,久交原《租房合同》租金4931元,根据该《合同》第8条第1款之规定,合同租赁关系“自动失效”,不存在续租前提要件。
二、原《租房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答辩人催促被答辩人搬迁腾空厂房,故不存在涉案厂房续租事实。
原《租房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答辩人即提出不再续租的异议,并最终于2014年元月8日通过缴纳政府强制搬迁费用将被答辩人机器设备搬迁出厂房。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故不存在涉案厂房续租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拆迁补偿费35万元” 缺乏续租的法律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