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婚假规定(2010版)】婚假规定有效期

重庆婚假规定(2010版)  

   

一、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二、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三、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四、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
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五、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九册上363页)第一条:  

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5年9月29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7O<|8n!d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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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IHni1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