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物业服务纠纷上诉状 担保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 ,住**市**县****号**单元3-2,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10-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市**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市**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审法院应依法被确认无效,而不应确认合法有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在前期服务管理中,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的单个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只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对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的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陈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被上诉人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被上诉人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上诉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提起上诉,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2015年7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