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微传销”之我见_寒假生活之我见

新型“微传销”之我见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重点探讨以微商为掩护的新型“微传销”。新型“微传销”,以“分销”、“代理”之名行“传销”之实,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它的存在,不仅需要人们擦亮眼睛,丢掉“天上掉馅饼”的幻想,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成本,更需要网络平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营造社会共治的局面,对其进行常态化监管。
一、微传销的概念
“微传销”是指“微商”在互联网掩护下进行的一种新型传销活动,它是传统传销行为的升级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隐蔽性和迷惑性。是一种以销售或推销货品为名义,通过诱惑,以拉人入会,发展下线(分级代理),收取入会费为主要盈利途径的行为。目前,微传销有一重要载体就是微信,但是不仅仅包括微信,还包括微博、QQ、陌陌等一切借助互联网传播信息、发展下线的平台。
二、与正规微商、传统传销的异同
1、与正规微商的异同
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重背景下,微商大有可为,但前提必须是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目前看来,“微传销”混迹于微商之中,使得微商整个行业变得鱼龙混杂,一些正规微商因受“微传销”的影响,成为变相传销、虚假宣传、过度营销的怀疑对象,得不到健康有序发展。
其实。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是否具备金字塔分配。奖金分配制度是否具备金字塔分配,成为“微传销”区别于正规微商最大的不同。第二,赚钱模式不同。正规微商以零售商品,赚取价格差为目的,“微传销”以发展代理(下线),赚取代理费为目的。两者的赚钱模式有明显不同。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两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交情营销、熟人营销。都是依靠人脉关系,发展潜在客户。这种模式以亲朋好友为推销对象,以个人信用和情感纽带为说服资本。可以说,微商走对了路可能是草根的致富机会,走偏了可能就成了变相的非法传销。现实生活中,微传销带来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被骗者的财产利益,还阻碍了微商的健康良性发展,有的还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侵蚀社会信用基础,确实应当严厉禁止。
2、与传统传销的异同
与传统传销相比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如果不仔细分辨,极有可能会误认为是正常的营销模式。
不同点:
1.迷惑性更强。可能被包装成正常的商家营销手段,例
如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点赞返现等等。同时,这些商家通常真的有商品,但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类似化妆品、服装和玉石首饰这类商品,价格弹性大,普通用户往往很难判断其是否为正品。


  2.入门费更低。入会门槛较传统传销大幅降低,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传统传销的入会金额往往在3500元到10000元之间,而微传销的入门金额往往小得多,只有几百元,即便用户发现被骗,也多半会选择自认倒霉,最多向腾讯举报这些商家而已。


  3.受骗人数多。虽然每次骗取的金额变小了,但应考虑到微信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朋友圈信息传播的快速,实际的案值往往并不逊色于过去的传销案件。


  4.作案成本低。不需要培训下线,不需要活动场地,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始作案。即便被举报,也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换个ID就可以再次上线。


  相同点:

  1.同样利用亲人、朋友关系为商家的信用进行背书,被诱骗的往往是熟悉的人,即杀熟。


  2.同样宣扬不劳而获,往往打出轻松赚钱的噱头,引诱意志力薄弱、贪慕虚荣的人入会。


  3.没有正经的商品,或者商品价格异常,远高于市价、远低于市价都有可能。通常情况下,由于化妆品、服装或者玉石首饰的价格弹性较大,普通用户往往难于判断其价格真伪。


  4.都热衷于洗脑。微传销虽不比传统传销的天天洗脑,但是也存在从刷屏到洗脑的过程,但是这种洗脑在刚开始的时候还仅仅是“灌鸡汤”的模式,到后来参加微商大会才会真正演变为打鸡血式的洗脑。


三、如何有效监管“微传销”
1、建章立制弥补法律空缺
虽然顶层已经意识到“微传销”的危害而采取预警方式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如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时指出,“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并提示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各大新闻媒体也对“微传销”的骗局有所揭露。但是仅仅官方预警、媒体报道还是远远不够的,打击“微传销”必须首先弥补法律上的空缺。在互联网+时代下,《禁止传销条例》要与时俱进,有关方面应加快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为“微传销”填补制度空白,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将微商营销行为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2、监管部门应该有所作为
无论是工商局还是基层合并后的市场监管局对于“微传销”都应有所作为,视“微传销”为新型变种传销行为严厉打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手段,做好预警、防范和监管,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微传销”如果没有群众举报,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主动作为的空间并不大,日常监管还应立足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做好预警、防范工作。但是,一旦有群众举报,监管部门就应该结合具体情节仔细分辨是否属于“微传销”,确认后再研究具体的办案细节,顺藤摸瓜,跨地区联合执法,最终将其一网打尽。
3、行业规范引导自律经营
目前,已经欣喜地看到“微商”行业监管正在逐步到位,行业规范也日趋严格。如商务部公布了《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了微商工作组,微信官方发布了《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由北京市工商局建立,6月末上线运行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也将“微店”列入其监管范畴。相信,今后将有更细更严的具体措施出台来进一步规范整个“微商”行业自律经营,“微传销”也终将在日趋完善的监管体系中走向消亡。
4、部门联动探索社会共治
要想真正打击“微传销”,仅凭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一己之力,很难有效果。必须探索一条社会共治的道路。首先,要加强全社会的普法力度,做好防范工作。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微传销”的把戏、危害、关键点等多方面,进而从源头上防范于未然。其次,电商平台、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要相互推诿,人为形成监管“盲区”。只有大家齐抓共管,齐心合力,才能营造良好的微商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