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范本【货物购销合同样本】

货 物 购 销 合 同 买方:
(签订时用纳税主体全称) 合同编号:HT(年 月日)/(标段名称) 卖方:
(签订时用纳税主体全称)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201 年 月 日 为明确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便遵照执行。

一、 合同双方主体信息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单位名称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册地邮编 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册地邮编 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通讯地址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实际办公地址邮编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实际办公地址邮编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本项是必须填,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本项是必须填,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代码,15位;
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代码,15位;
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号 (合同签订时必须完成上表中双方主体信息) 二、 合同价款,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税等明细 货物,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为 %,税款为 元,价税合计为 元,货物采购清单明细如下:
工程项 目名称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不含税 单价 增值税税率 工地现场交货价税合计单价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一)上述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含增值税),价格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买方工地(包含所有运杂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即货到买方施工工地现场含税全包综合价,并包含第一次抽检费用。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卖方需一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金如果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也需要补开发票。

(二) 上述价格,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上涨。(该条款根据双方实际达成的定价情况可调整) (三)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四) 买方有权按施工设计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五)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买方实际收到并经买方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六)采购清单表中数量仅为概算数,以实际收货数量为结算依据。若实际数量与上表发生差异,买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摊销及供货数量不符相关的任何责任。

三、产品生产厂家要求 符合工程业主指令规定的主要材料生产厂家范围,生产厂家限定为 。

四、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主要技术指标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一)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

(二)符合行业标准 要求。

(三)符合工程业主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要求。

(四)按施工设计图纸,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

(五)试验检测:买方对每批次到场的 货物进行取样封存并送检,对尺寸、性能及材质作严格检验。取样按照质监局检测取样方式,随机从配送货物中抽样送检,包括并不限于施工现场已使用的材料,均可随机抽样送检。每批次配送货物由买方送业主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若出现检测指标不达标或出现疑异,将根据业主要求加大检测频度和范围,增加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到工地检验不合格时,买方及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卖方及时退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六)包装、标志:产品应标明商标、厂名、生产日期、规格尺寸、批号、检验员盖章并附质量合格证。

(七)产品符合质量体系(ISO9001-9002),职业安全健康体系(18000体系)认证的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环保体系(14000体系)认证的要求。

(八)卖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合格优质货物供应给买方。卖方在交货前,应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对货物的质量、品种、规格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完成自检工作,有效防止将不合格产品供应给买方。

(九)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由于卖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成品不合格,买方有权拒付货物余款或作退货处理。由此给买方和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独自承担。

(十)货物如被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所签合同,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及未付货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金额,如履约保证金及未付货款不足赔偿,其余部分仍由卖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时间、方式 (一)交(提)货地点为:卖方将货物运输到买方承建的 。

(二)供货时间为201 年 月起至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每批发货数量以工地实际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计划要求为准,卖方应按本合同采购清单约定的货物总量、型号等,准备好充足的货源,应在接到买方批量计划 日内将约定之货物全部发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供货数量按所报计划数量执行,以实际提货数为结算依据,同时每月对账完毕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卖方所供的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必须与买方所提供的需求数量规格相一致,不得随意乱供、超供。除不可抗力外,若卖方不按时供货,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和造成买方工程延误损失由卖方承担。

(四)买方有权对卖方货物质量、运输、供应及售后服务提出异议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卖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组织供应,保障施工需要。

六、运输责任、保险、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本合同金额已包含运杂费,所涉及的运输费用和其它杂费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在货物配送时应负责办理货物的装卸、运输、保险、其它事宜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运杂费、税费及保险费、其它杂费等所有成本费用已含在单价内),并负责将货物完好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二)货物运达交货地点途中发生的丢失、毁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均由卖方全部承担。

七、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无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 九、验收标准及计量方法 (一)数量验收以买方工地实际收货并验收合格数量为结算依据,验收办法按 。

(二)质量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将对每批货物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提出异议期限 对有质量争议的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至工地现场处理,该批号实物由卖方、买方双方共同抽样密封后送工程业主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十一、产品附件 卖方应随车货附该批货物装车清单、运单、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质量报告、检测记录、合格证等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如产生延期,应及时通知买方,并限期后补。

十二、“货物流”条款 本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到,保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买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卖方需要提供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十三、发票开具的约定 (一)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后 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并与买方经办人员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如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发票。

(二)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证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准确,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为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如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相关规定向买方开具、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及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应承担向买方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四)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五)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六)如果卖方开具汇总专用发票,则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买方可协调卖方提供开票所需合法资料。

十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方式,如下:
□买方以转账支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买方 以汇款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相关收款信息按第一条执行 (一)卖方收款账户若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
如卖方随意变更账户,买方将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二)存在第三方收款、付款情形的合同条款:
买方委托第三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卖方委托第三方向买方收取合同价款的,两种情况均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价款支付及期限(这条可针对不同情况修订)。首批发运的 货款作为履约及质量保证金,在首批供应 货物结束之后,每批货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后,每月 日对帐,对账完毕卖方开具发票后买方在 日内办理支付该批货款。履约及质保金在相关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 日内结清相应款项且不包含期间的利息、收益等。

(四)所有结算均执行一票结算,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之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买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延迟付款时间。

十五、合同变更行为 针对采购货物品种、规格、价款或因退货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存在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本合同中约定如下:
对于本合同变更导致发生变化的,需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并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如果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且发票开具当月退回给卖方,则由卖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且开具发票已跨月,或者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卖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违约责任 (一)卖方交货不足的,逾期交货的,或所交货物经检测有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除承担由此造成买方工程延误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买方偿付交货不足部分30%的违约金。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30%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

(二)卖方多交的产品或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在代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的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买方拒绝接收的,书面通知卖方。

(三)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四)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 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的知识产权, 应保障买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卖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并对因该侵权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应支付给买方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五)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技术、经营等资料信息,或其他对对方有力竞争地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不正当使用等。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卖方未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应按照买方要求重新开具等补救措施。若情节严重,包含但不限于重新开具次数超过3次的,给买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七)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七、不可抗力 (一)本条款所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水灾、地震等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认定情况。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约的,延迟时间可以顺延,从不可抗力因素排除之日起,计算卖方履行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现行规定,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货安排不周、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买方真实情况和原因,经有关机构证明属实,并得到买方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合同转让 卖方不能擅自转让合同及合同义务,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不得转让。

十九、 所有权转移 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签收后,物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货物质量应负的保证责任。

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二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将买方招标文件、卖方20 年 月 日关于对买方 采购的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双方签定的中标约定事项、卖方提供营业执照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内容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于签定之日起生效,至买供双方货款两清自行解除。合同执行期内,买方和卖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供 方:
买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1:
附件2:
附件3:卖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