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剩余全文98.05%) 加载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