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XX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以下简称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XX]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设计的服务人口未达到四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教发函[2016]231号)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配建相应学校。居民住宅项目未达到《条例》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相应标准,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的,或因规划布局限制等不能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不再配建相应学校,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但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第五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学校的,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55元/平方米(幼儿园40元/平方米、小学70元/平方米、初中4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第六条  配建资金由区税务主管部门代征。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到区税务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配建资金。

第七条  配建资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一)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四联单、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到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配建资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定、填写配建资金缴纳金额,加盖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二)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四联单,到区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缴纳配建资金。区税务主管部门按照《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核定的金额代收配建资金,加盖税务部门征税专用章,留存第三联。

(三)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区税务主管部门缴纳配建资金后,将《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的第二联返还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第一联。

(四)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第四联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件留存。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税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激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税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十条  配建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区人民政府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开支:
(一)新建学校;

(二)扩建、改建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三)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

配建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或者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配建的学校需要同时承担本项目外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并且建设规模超出了本项目应配建规模的学校。

超规模配建学校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学校的补偿,主要用于超出本项目应配建学校规模部分。

第十二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下年度学校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区财政主管部门预测配建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配建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

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公布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所涉及的住宅项目,上级有相应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一事一议,妥善解决。配建资金缴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法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