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登记立案及相关问题探索】基层法院和中院哪个好

基层法院登记立案及相关问题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决心,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试待处理。

    一、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1、登记立案与诉权保障的关系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立案正是对诉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均明确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机制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但这并不意味法院对诉无需审查,更不意味法院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民事诉权构成要件来看,一是要当事人适格,二是有诉的利益。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通过审判予以救济。

2、登记立案与起诉状审查的关系

实行登记立案后诉讼起点应当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案件受理是一个过程,包括启动、审查、流转等,立案是最终结果,实践中要把握好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

3、登记立案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大多法院已出现案多人少现象,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案多人少问题将更加突出,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数量可能会大幅上升,而司法改革方向是法官员额数比以往审判人员要少,因此司法改革对立案工作会有一定的影响。

4、登记立案与涉诉信访的关系

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一是在登记时只审查诉状的形式要件,可能会有大量案件因不符合诉讼要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申诉信访形式反映诉求。二是诉前过滤功能减弱,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案件质效难以保证,引发的申诉信访可能增多。

二、积极应对立案工作改革

1、制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性规定。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并予以公告,使当事人在起诉前就能获得相关知识,在起诉时即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起诉材料,提高立案率。

2、诉状内容明确化。在诉讼服务中心显注位置摆放各类诉状范文,便于当事人查询使用。

3、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矛盾涌入法院,相当一部分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立案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建议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予以公布。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均予以立案登记。

4、建立诉前调解机构。我院结合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诉前调解室,在司法局聘请三名业务精湛、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诉前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立案庭在接待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不接受诉前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立案庭办理正式立案手续,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今年5月中旬成立以来诉前调解室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64件,成功调解42件,调解成功率为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