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贫困、五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XX街道办事处关于贫困、五保、低保等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办事处困难群众“兜底”式帮扶体系,持续加大对贫困、五保、低保等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力度,提高贫困、五保、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辖区困难群众就医保障机制,结合办事处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持有XX街道办事处村(居)常住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五保、低保对象等。

二、定点医院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救助办法 建档立卡的贫困、五保、低保患者只需缴纳200元的起付线费用,即可住院治疗。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况 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2、因患者病情需要或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3、不在济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4、按规定,以下情况不给予救助: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工伤、受雇佣致残、交通事故、所发生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因自杀、自残、吸毒、酗酒及戒毒、戒烟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组织实施 1、村(居)委会和卫生室对办事处常住户口的救助对象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2、办事处民政所对救助对象进行身份认证,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起贫困、五保、低保等人群信息档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XX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