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中国特色监察体系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2018年3月20日上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监察法的通过,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机制创新,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不仅消除了监督的盲点,更是将权力的边界进行划定,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

制定监察法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反腐败机制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涵盖了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是新时代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创新了国家监察制度,对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使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导向。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察法从立法的高度明确了监察对象,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治本清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监察法的实施体现了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全面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的转变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