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司法的区别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     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
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应纳税的主体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如被执行一方失联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缺席。目前国内较为广泛被采纳的做法就是将消失的被执行方应当承担的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于是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交税之后所得到的发票上,在纳税人一款留下的是被执行方。这一点会在拍卖前告知竞买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转让环节税款没有流失,却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增加了买受人的纳税成本。此外,对于历史被执行人因拥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欠税也有买受人承担更有违合同法精神,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会有...(剩余全文76.33%) 加载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