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党委议事制度 党委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

(2)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提出。

(3)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主要领导、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

(4)召开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委员。

(5)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和表决。

(6)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7)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决议等方式进行。

(8)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9)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传达。未经会议批准传达,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会议均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须传达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11)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