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工程建设交易规则( 宜阳县安虎线改线工程

         宜阳县工程建设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宜政文【2012】287号)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宜阳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专业服务的合法机构,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的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应接受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任何法人、组织、公民不得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一) 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二)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股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  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第三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登记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 立项文件  

(二)招标方案核准文件  

(三)资金证明  

(四)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五) 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本次招标代理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项目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证及消防、文物、人防审批手续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其入场代理业务的管理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制定;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收费标准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给予确定;
  

(三)招标人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到交易中心申请预约并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由中心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告知其抽取时间和地点。  

(四)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一经选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业务。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选定表》,同时与招标人、选定的代理机构三方各保存一份;
  

(五)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七)代理机构在场外代理我县县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入场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确定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 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立项后,由县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和审核招标控制价,同时将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报宜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 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的;
  

(四)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预约开、评标室和开、评标时间。地点和时间确定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拟发布的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国家、省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网站上同步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及拟开标的时间向县有关部门备案。  

(一)中央投资项目向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非中央投资项目向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受理报名申请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到中心受理大厅代理机构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打印《投标报名汇总表》,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封存。  

    如通过报名受理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交易中心告知交易各方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如通过报名受理审查的投标人超过三家(含三家),依法组织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交易中心受理特定投标人的报名,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须经招标人确认加盖公章,交易中心审核后,由代理公司在交易中心受理大厅进行发售。  

     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二)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  

(三)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和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时应出具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后,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交易中心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和定标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会同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督单位代表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指定评标室参加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交易中心进行监督评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做好服务。  

(五)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情况认真撰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废标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六)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书写中标候选人公示并经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确认后,将中标候选人在规定媒体及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其确定的中标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经交易中心鉴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出具《交易鉴证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负责发放。中标人持交费凭证到交易中心受理大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第二十五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合同完毕后,由招标人(或业主)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二)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的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文件、招标方案核准通知;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四)开标记录、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公示;
  

(六)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
  

(八)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招标人、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存档。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驻交易中心监察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受理交易当事人的质疑和投诉,交易中心各相关科室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答复材料要事实清楚、用词准确、结论严谨,并由质疑人或投诉人签字领取。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